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增值税事项的告知函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29 本文章562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以上合称《通知》)规定,自201811日(含)起,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增值税率及相应的附加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告知全体份额持有人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资管产品财产)承担、管理人负责缴纳。

2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如有)制定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缴纳方案并完成纳税。

3、我司将就上述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缴纳事宜对原私募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进行变更。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基金投资者,其投资产品自201811日起取得的收益,因需扣缴增值税,可能因此有所下降。

如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司将及时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与托管人。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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